是合法轉讓股權 還是涉嫌倒賣土地安徽浙商商會會長劉永輝投資房地產酒店,轉讓股權涉嫌倒賣土地使用權被逮捕入獄。專家一致認為:劉永輝在本案中轉讓股權的行為不能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理由如下:1、股權和土地使用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權利,不能混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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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1-06 熱度:
安徽浙商商會會長劉永輝投資房地產酒店,轉讓股權涉嫌倒賣土地使用權被逮捕入獄。
專家一致認為:劉永輝在本案中轉讓股權的行為不能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理由如下:
1、股權和土地使用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權利,不能混淆。
股權是股東財產,依公司法可以自由轉讓,土地使用權屬于公司財產,不能非法轉讓。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是相互獨立的兩種財產。
2、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對象是土地使用權,而不是公司股權。
作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對象的土地使用權,在本案中始終處于公司的控制之下,從未被轉讓或倒賣;部分股東轉讓部分股權之前和之后,享有該土地使土地使用權用權的合法主體都是該公司。即本案中涉及的根本沒有發生轉讓和倒賣,更談不上“非法轉讓、倒賣”。
3、股權轉讓不是土地使用權轉讓。
《公司法》第138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公司法也沒有針對特定標的的股權轉讓的限制。刑法第228條也沒有“以股權轉讓形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禁止性規定。罪刑法定原則作為刑法的基石,必須得到遵守。
4、如果將股權轉讓認定為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將會導致十分荒謬的結論。
如果認為轉讓股份就是轉讓土地使用權,那么房地產整個行業都將不能轉讓股權,亦不能上市,因為轉股和上市都是股權的轉讓和買賣,那勢必造成參與者人人都涉嫌犯罪,股市上的房地產公司都應退市出局,其荒謬性是顯而易見的。
需要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1、備齊資料交房地局收件柜遞件,房地局出具收件單。
2、七個工作日后即可立契,立契時受讓方需帶身份原件,出讓方需帶身份證原件及共有權人帶身份證原件親自到房地局立契監證窗口辦理監證手續。如本人不能親自到場,需辦理委托公證手續。
3、立契后約15個工作日后受讓人憑房地局收件單,攜帶本人身份證交納工本費及測量費120元后即可領取新的產權證。
任何人買賣土地都是違法行為,所謂的合同不是合同,引起的后果也不是糾紛。
公司法人變更土地是否轉讓
公司法人代表變更與土地轉讓是沒有關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只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辦理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
1、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2、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后,當事人一方以雙方之間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拓展資料:轉讓方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起訴前轉讓方已經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轉讓和股權轉讓都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形式取得目標土地使用權,或以公司股權轉讓方式取得目標公司控制權,都可以達到實際開發利用目標土地的目標。應該說,經濟學、法律意義上的股權轉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本來界限是十分清晰的。但虛擬資本的轉讓,往往意味著實體資產支配權的轉移,從而使一些人對二者的界限模糊起來。比如,有人認為,在股東之間發生股權轉讓時,其包含的土地使用權也發生了轉移,所以股權轉讓也應當符合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繳納有關土地稅費,否則,即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股權轉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構成要件、轉讓條件、適用法律、登記部門和發生的稅費均不同,不能將股權轉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混為一談,簡單地認為股權轉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一碼事。股權轉讓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根本區別在于,股權轉讓是虛擬資本的轉讓,受《公司法》調整,不能認定為任何特定實體資產的轉讓。股東取得股權,意味著取得了對公司一定程度的財產支配參與權與收益分配權,而不是某個特定財產的擁有權,只有在公司財產分割時才能確認具體財產的權益。即使在極端的情況下(如公司僅有土地使用權),也不能理解為特定財產的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則是實體資產的轉讓,也是特定資產的轉讓。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等調整。土地使用權轉讓,是一種特定實體資產支配權的轉讓,與股權轉讓有本質的不同。盡管股權轉讓中涵蓋了包括土地使用權等資產在內的支配權的轉移,但不能說股權轉讓就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經濟學、法律意義上的股權轉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本來界限是十分清晰的。但虛擬資本的轉讓,往往意味著實體資產支配權的轉移,從而使一些人對二者的界限模糊起來。比如,有人認為,在股東之間發生股權轉讓時,其包含的土地使用權也發生了轉移,所以應當符合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繳納有關土地稅費,否則,即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
公司的土地的使用權依然為公司所有,只是公司股東變更而已,公司股東通過股東會、董事會達到對公司資產的控制權。土地是公司的賬面資產,股權轉讓僅是股東的變更,股東之間支付的轉股資金,公司的資產不發生變化,土地的所有者仍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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