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公司在東莞續簽勞動合同時發現新增要到佛山工作的內容可以拒簽嗎若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作地點并非對勞動者的合同目的產生較大不利影響,勞動者應當服從;若用人單位單方變更行為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的合同目的實現,則對勞動者不應產生約束力,該勞動者有權拒絕到變更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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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1-06 熱度:
若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作地點并非對勞動者的合同目的產生較大不利影響,勞動者應當服從;若用人單位單方變更行為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的合同目的實現,則對勞動者不應產生約束力,該勞動者有權拒絕到變更后的工作地點提供勞動。因此,你與單位協商解決;若協商解決不成,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訴訟解決。
該種情況下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建議與公司進行協商,及時簽訂補充協議進行變更,不然的話很可能會帶來法律風險,雙方都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工作地點的選擇通常與勞動者的生活密切相關,同時還會涉及到勞動者配偶與子女的工作、學習地點的選擇以及家庭住房購買等問題,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地點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不一致,涉及到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依法需經雙方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才可變更,否則單方面變更工作地點易被認定為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可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
勞動地點是法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是勞動合同實際履行地,也是勞動爭議的管轄地。工作地點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用人單位應盡量提供相應的便捷措施以方便勞動者,如提供專車接送勞動者上下班等,而勞動者應對于用人單位的合理變更要求應給予盡可能的理解。如果卻因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如工作地點跨市區變更,而勞動者卻因諸多客觀因素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無法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7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35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還是在一個市啊。而且續簽合同本身就是雙方協商,都同意的情況下才續簽的,這個情況屬于個人不滿意續簽條件,拒絕續簽,單位是不用負責的。所以補償基本不用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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