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工作地點員工有權拒絕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如變更工作地點,應由雙方協商一致。在實踐中,有不少企業認為,調整員工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等需要與員工協商,但員工不同意的話,企業就容易陷入被動。因此,就想方設法通過勞動合同爭取在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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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1-06 熱度: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如變更工作地點,應由雙方協商一致。在實踐中,有不少企業認為,調整員工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等需要與員工協商,但員工不同意的話,企業就容易陷入被動。因此,就想方設法通過勞動合同爭取在調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等方面的自主權。企業在勞動合同中關于工作地點的條款大體上可分兩類。一類是***型約定,如約定工作地點是北京市某區某街道某大廈。另一類是寬泛型約定,如把工作地點含糊地約定為北京市某區,或者全國。而關于工作地點的變更,有的企業提出:企業根據生產或經營需要等,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地點和崗位,員工無正當理由的,應當服從。這是比較溫和的、有商量余地的合同約定條款??捎行┢髽I則將這一條款約定為:企業根據生產或經營需要等,可以隨時調整員工的工作地點和崗位,員工應當無條件服從。這是一種硬性的、強制性的約定,在實施過程中容易產生爭議。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司法裁判中的通常處理方法是:員工在勞動合同簽訂后,已經在某實際工作地點進行工作的,該實際工作地點視為雙方確定的具體工作地點。企業不得再以寬泛型的工作地點約定,再行變更員工的工作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變更工作地點員工,如果更改工作地點對員工影響不大,員工還是要聽從公司安排,但如果影響較大,公司應提供適當的救濟措施。一般來說,單位辦公地點是會給員工的工作或生活帶來一些影響的,譬如上下班的時間耗費大量增加,又或者必須舉家隨遷或者在外租房居住等等。因此,原則上變更工作地點對員工造成消極影響的須經員工同意并書面確認,但若工作地點調整對員工造成的影響很小或者幾乎沒有的情況下,盡管工作地點變動從實質上講也構成合同內容的變化,但如果員工在此情形下仍可以未經雙方協商一致而拒絕搬遷,顯然不符合常理。因此,工作地點調整是否必須征得員工同意需要結合該等變更是否會給員工帶來實質性的消極影響而定。在沒有給員工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實質困難的情況下,員工有義務配合用人單位的經營安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辭退你必須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是你自愿辭職的,那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服從工作安排,是一個員工的基本要求。但由于工作原因或地點問題而不服從的話,如果沒有充分的理由而被裁的話,如果達到單位被裁條款且這個條款是通過員工大會同意的,就沒有賠償的了。如果沒有就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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