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工作地點的合理范圍的程序有什么法律分析:勞動合同變更工作地點的合理范圍的程序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能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第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三,對于特定的情況,不用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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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1-06 熱度: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變更工作地點的合理范圍的程序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能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第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三,對于特定的情況,不用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的,只需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即可;第四,勞動合同變更應當及時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變更工作地點員工,如果更改工作地點對員工影響不大,員工還是要聽從公司安排,但如果影響較大,公司應提供適當的救濟措施。一般來說,單位辦公地點是會給員工的工作或生活帶來一些影響的,譬如上下班的時間耗費大量增加,又或者必須舉家隨遷或者在外租房居住等等。因此,原則上變更工作地點對員工造成消極影響的須經員工同意并書面確認,但若工作地點調整對員工造成的影響很小或者幾乎沒有的情況下,盡管工作地點變動從實質上講也構成合同內容的變化,但如果員工在此情形下仍可以未經雙方協商一致而拒絕搬遷,顯然不符合常理。因此,工作地點調整是否必須征得員工同意需要結合該等變更是否會給員工帶來實質性的消極影響而定。在沒有給員工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實質困難的情況下,員工有義務配合用人單位的經營安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搬廠屬于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只要你不愿意去新廠,就有理由與原廠解除合同,因為是廠方違約,因此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46、47條向廠里要求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除了上述的還應加額外的1個月工資。即n+1個月工資。
或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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