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點變更勞動者不同意怎么辦法律分析:續簽合同中如果變更工作地點,必須雙方協商一致,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的話,則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勞動者也可以選擇不續簽;如單位一定要勞動者續簽且變更工作地點,勞動者可以不同意。單位執意要這樣勞動者你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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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1-06 熱度:
法律分析:續簽合同中如果變更工作地點,必須雙方協商一致,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的話,則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勞動者也可以選擇不續簽;如單位一定要勞動者續簽且變更工作地點,勞動者可以不同意。單位執意要這樣勞動者你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反映或投訴,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當然勞動者也可以要求單位給予違法的賠償或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勞動者有權拒絕嗎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調動工作地點是屬于改變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者有權拒絕的,如果是公司搬遷造成的,用人單位可支付一個月工資補償后,解除勞動合同。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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