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把員工調到外地工作,員工有權拒絕嗎?公司要把員工調到外地工作,員工有權拒絕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具體分析,公司聘用員工,其目的就是需要為公司服務,服從公司的安排和調度,這是企業用人的準則,也是員工應當遵從的基本原則。隨著經濟的發展,很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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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1-06 熱度:
公司要把員工調到外地工作,員工有權拒絕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具體分析,公司聘用員工,其目的就是需要為公司服務,服從公司的安排和調度,這是企業用人的準則,也是員工應當遵從的基本原則。
隨著經濟的發展,很多公司的業務范圍都在向全國流動,有的搬遷,有的是拓展業務,因此工作的內容和環境,和當初簽訂勞動合同時候相比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比如原來總部在甲地,現在因業務需要,在乙地的業務多于甲地,這就需要外派部分員工到乙地工作。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有工作地點條款的約束,但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公司可以變更工作地點或是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和地點的,員工就應當服從公司的分配。其實到外地工作也不是什么壞事,就是離家遠了一點,周末回家不方便而已。
現在很多公司外派員工到外地工作都是有優惠條件的,有的給予補貼,有的增加工資待遇,有的是升職等,我作為一個多年從事企業管理的人員,在這方面還是比較有體會的,如果和公司有約定,還是需要服從公司的分配為好。
公司不能隨意調動你的工作地點。
一方面,從格式條款上看,工作地點為“省內”的約定無效。工作地點既是職工提供勞動的地點,也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與職工的家庭生活、社會交往、職業規劃等緊密相關,是職工選擇就業的重要要素。有鑒于此,《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地點,還在第十七條將工作地點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甚至在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只有協商一致才能加以變更,其核心無疑在于保障勞動者的選擇權。公司為了能夠隨意調動職工且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將工作地點確定為“省內”,企圖讓員工在遭遇調動時“有苦難言”而不得不接受,無疑屬于回避自己的主要義務。而《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另一方面,從合理性角度上看,你可以不受工作地點為“省內”的約束。工作地點的變更,應當兼顧用人單位經營管理需要與職工提供勞動的便利來綜合考量。對于用人單位,其變更員工工作地點,***終是為了降低經營成本、優化人力資源結構、獲得更有利的市場以及政策優惠等,即主要是考慮經濟利益的取舍。對于勞動者,則會綜合自身發展需要、獲得勞動報酬、時間精力的付出等。如果用人單位變更工作地點未對勞動者的合同目的產生較大不利影響,也沒有給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實質困難,職工應當配合;如果用人單位變更工作地點嚴重影響職工合同目的實現,職工則有權拒絕。與之對應,鑒于你入職后一直在省城工作,應當視為雙方已經確定具體的工作地點,在此情況下,公司自然不能不顧你的實際情況強行加以變更
沒有權力開除員工,但要注意幾個問題,首先是勞動合同是否有工作地點的約定問題,其次無論如何開除都違法,因為雙方需要協商一致,如協商不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給與經濟補償
需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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