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要求調崗或變更工作地點,如何正確應對?公司要求勞動者調整工作崗位或變更工作地點,這種事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經常發生。勞動者如果不同意公司提出的上述要求,應當注意完成以下要點的操作。1.向公司表達不同意調崗或者工作地點的意見但要注意留下證據很多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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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1-06 熱度:
公司要求勞動者調整工作崗位或變更工作地點,這種事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經常發生。勞動者如果不同意公司提出的上述要求,應當注意完成以下要點的操作。
1.向公司表達不同意調崗或者工作地點的意見但要注意留下證據
很多勞動者都能做到準確表達不同意調整崗位或工作地點的意見,但是問題是沒有留下自己提出過上述意見的證據。導致公司后來主張默認勞動者已經同意調崗或工作地點變更。這是很讓人遺憾的一種情況,勞動者一定要注意,無論你是采用書面的還是口頭的方式提出過異議,都要留下提出過異議的證據。
2.不要直接拒絕上班或拒不交接工作
不少勞動者在表達完自己不同意上述調整的意見后,往往不再去公司上班,也不交接當前的工作。勞動者的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很危險的。一方面,一旦因為勞動者的擅離職守導致公司發生損失,公司很可能會對勞動者提出索賠,另一方面勞動者拒不上班的行為實際上構成了曠工,達到一定程度,公司很容易以此為借口對勞動者提出辭退。
勞動者遇到上述情況,正確的做法是先正常去上班,公司如果要求交接工作,也可以配合交接工作。但是勞動者在交接手續上簽字時要明確注明“被迫交接”或者因“被迫要求調崗”而實施交接。
3.公司拒不提供原工作崗位,可以在取證后考慮自行離開
如果勞動者完成上述交接后,公司仍不安排勞動者原崗位工作,仍然要求其履行變更后崗位,則勞動者可以在有證據證明公司拒不安排原工作的情況下離開公司。勞動者離開公司后要及時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該項爭議。
勞動者此時務必注意要完成公司拒不提供原工作或原工作地點工作機會的證據或者公司不允許勞動者繼續在原崗位或工作地點工作的證據。
這里面需要注意兩點:
1.如果公司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了公司有權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則勞動者需要根據崗位或工作調整方案的合理性來確定是否自己所提出的異議能夠成立,不要盲目以對抗的心態解決這類問題。2.既然提出了異議,不要輕易改變自己的原意見,如果勞動者***終還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從事了相關工作或者變更了工作地點,那么其原來提出過的異議相當于自行撤回。
勞動者將因此不能再按照上述操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在勞動合同里面,雙方對工作地點的規定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內容,如果合同中對勞動者的工作地點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那么公司理應向勞動者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你的已經解除了嗎?變更工作地點,屬于變更合同內容,需要與你協商。1.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的的。勞動者除了得到法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勞動合同法46條、47條),其他補償是你們雙反協商確定的,法律無硬性規定,比如額外再給一個月工資等等。2.如果協商結果你沒同意或者他們壓根就沒和你協商,然后解除了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也就是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你看我說的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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