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注冊地可以跨地市變更嗎?公司注冊地址跨區域變更是可以的。要進行稅務清算,稅務清算正常才能辦理變更。首先要在原注冊地址所在地工商、稅務提交遷出申請。然后稅務部門進行清算,一切正常,再在稅務、工商辦遷出,然后去遷入地工商、稅務辦理遷入變更。依據變更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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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1-06 熱度:
公司注冊地址跨區域變更是可以的。要進行稅務清算,稅務清算正常才能辦理變更。首先要在原注冊地址所在地工商、稅務提交遷出申請。然后稅務部門進行清算,一切正常,再在稅務、工商辦遷出,然后去遷入地工商、稅務辦理遷入變更。
依據變更應當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項: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應標明***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變更后住所的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住所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7、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公司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7條:“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第74條:“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13〕20號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
***章總則
***條為加強保險市場體系建設,規范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省級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和營銷服務部。
第四條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二)審慎決策,嚴格管理;
(三)程序規范,質量過硬;
(四)保障運營,強化服務。
第五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分為籌建、開業兩個階段。
第二章籌建條件
第六條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為兩億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請設立一家省級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于兩千萬元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在五億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條保險公司在注冊地所在省域以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開業滿兩年。專業性保險公司除外。
第八條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進行市場調研和可行性論證,制定科學規劃。
分支機構設立規劃應當充分考慮自身經營戰略、資本實力、管控能力、人員儲備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市場環境、競爭程度等因素。
第九條保險公司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自身發展規劃。其中,成立三年以內的保險公司設立省級分公司,如與該公司成立時提交的發展規劃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均達到充足Ⅱ類;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均不低于B類;
(四)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內控健全;
(五)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近兩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
(七)不存在申請人或者其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八)已設立的省級分公司運轉正常,***近兩年內沒有發生省級分公司市場退出情形;
(九)有符合省級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籌建負責人;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申請人自身發展規劃;
(二)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均達到充足Ⅰ類;
(三)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不低于B類,且省級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不低于C類;
(四)保險公司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內控健全;
(五)申請人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在保險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的,當地省級分公司已經開業;
(七)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開業滿三個月。省級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設立分支機構不受此限制;
(八)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內控健全;
(九)有符合擬設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的籌建負責人。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請人或者擬設機構所屬省級分公司***近兩年內受到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
(二)申請人或者其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三)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近六個月內受到重大保險行政處罰的;
(四)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近一年內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機構受到保險行政處罰的;
(五)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近六個月內受到保險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運營情況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無主要負責人或者臨時負責人超期的;
(二)無穩定、規范的營業場所的;
(三)自行停業連續三個月以上的。停業情形已向保險監管機構報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內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近一年內撤銷分支機構三家以上的;
(六)***近一年內同一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兩次以上或者變更主要負責人三次以上的;
(七)***近六個月內發生過五十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響較為惡劣的;
(八)保險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專業性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具備專業化特色,主業突出。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改建為其他級別分支機構的,除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籌建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對改建可能造成的影響已進行充分評估,并有可行的應對措施。
第三章開業標準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合法規范。同一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應保持統一的命名規則。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營業場所權屬清晰,安全、消防等設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積、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滿足經營需要。營業場所連續使用時間原則上不短于兩年;
(二)辦公設備配置齊全,運行正常;
(三)信息系統符合監管要求;
(四)內控制度完善;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符合任職條件;
(六)特定崗位工作人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業資格要求。工作人員經過培訓,符合上崗條件;
(七)產品、單證、服務能力等滿足運營要求;
(八)籌建期間未開辦保險業務;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改建為其他級別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開業標準。
第四章設立程序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設立省級分公司,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設立申請。中國保監會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設立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向申請人發出籌建通知,并抄送當地保監局;對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批準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工作完成后,申請人向當地保監局提交開業驗收報告。
自收到完整開業驗收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當地保監局完成開業驗收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驗收情況報告,中國保監會據此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保險公司持中國保監會批準文件到當地保監局領取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予批準的,中國保監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者省級分公司持總公司批準文件向當地保監局提出申請。當地保監局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設立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向申請人發出籌建通知;對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批準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工作完成后,申請人向當地保監局提交開業驗收報告。
當地保監局收到完整開業驗收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開業驗收并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予批準設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籌建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的期限內。籌建期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重新提出設立申請。籌建機構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保監局根據開業標準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實施開業驗收,可以采取現場驗收、遠程審核或者委托查驗等形式。驗收方法包括談話、抽查、專業測試、系統演示等。
第二十二條除設立營銷服務部外,申請人應當在提交開業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當地保監局提交該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申請,由當地保監局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其中,省級分公司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準文件作為驗收情況報告的附件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持批準文件以及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改建為省級分公司的,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中國保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中國保監會在作出決定之前,需要對改建機構進行驗收的,通知當地保監局進行驗收,當地保監局完成驗收后向中國保監會報送驗收情況報告。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改建為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向當地保監局提出申請。當地保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保監局在作出決定之前,可以根據需要對改建機構進行驗收。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應當在提交改建申請的同時,向當地保監局提交該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申請,由當地保監局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其中,改建為省級分公司的,當地保監局應將其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準文件抄送中國保監會相關部門。
第五章材料報送
第二十七條設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三)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報告以及申請人內控制度清單;
(四)申請人分支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五)分支機構設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擬設機構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設立分支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說明;
(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立案調查情況的說明;
(七)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八)保險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客戶端程序生成的電子化數據文件;
(九)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提交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運營情況說明,并就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做出聲明;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同一機構申請設立多家分支機構,以上第(二)、(三)、(四)、(九)項材料內容未發生變化的,只需***報送時提供,再次報送需提交已報送說明。說明內容包括該材料***報送時間、文號及具體事項等。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提交的開業驗收報告,應當附擬設機構的以下材料:
(一)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其中應說明籌建機構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分支機構開業標準;
(二)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消防證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的書面承諾;
(四)計算機設備配置、應用系統及網絡建設情況報告;
(五)內控制度建設情況報告,說明分支機構內控制度建設總體情況,不包括內控制度文本;
(六)機構設置和從業人員情況報告,包括員工上崗培訓情況等;
(七)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簡歷及有關證明;
(八)保險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客戶端程序生成的電子化數據文件;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改建為其他級別分支機構,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除第(一)項以外其他項內容規定的材料,同時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改建申請書;
(二)保險公司同意改建的書面文件;
(三)申請人分支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四)改建報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說明,改建情況,改建對保險業務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影響及處理方案,改建機構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改建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說明;
(五)改建為上級分支機構的,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報告;受到行政處罰或者立案調查情況的說明;改建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運營情況說明,并就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做出聲明。
第三十條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中有復制資料的,應當簽注“經核對與原件無誤”字樣,并加蓋申請人公章。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參照其在各省設立分支機構執行。
第三十二條相互制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設立專屬機構的,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受到行政處罰和接受違法行為調查的“申請人”指本級機構,不包括其下轄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上級直接管理機構是指對擬設分支機構實際履行管理職能的上一級保險機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現行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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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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