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轉企業的好處有哪些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有助于個體工商戶做強做大,提升業態,增強市場競爭力,拓展生存和發展空間。也有助于提高資源利用率、增容擴張和培育地方經濟新的增長點。“個轉企”后,在法律責任方面:由個體工商戶承擔的無限責任,轉為以出資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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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1-06 熱度:
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有助于個體工商戶做強做大,提升業態,增強市場競爭力,拓展生存和發展空間。也有助于提高資源利用率、增容擴張和培育地方經濟新的增長點。
“個轉企”后,在法律責任方面:由個體工商戶承擔的無限責任,轉為以出資額為限的有限責任。
在資金方面,企業也比個體戶更容易獲得貸款,在銀行貸款的額度會增加,而且貸款額度也比較大。
在影響力方面,企業比個體戶更容易進行市場定位,信譽度更高,也更容易獲取社會資源,拓展了企業的上升空間。
除此之外,面對眼下的招工難現狀,由于企業可以參加勞動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也比個體戶更能吸引和留住人才。
拓展資料:
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或者家庭。單個自然人申請個體經營,應當是16周歲以上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家庭申請個體經營,作為戶主的個人應該有經營能力,其他家庭成員不一定都有經營能力。個體工商戶享有合法財產權,包括對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依據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種債權。
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企業在商品經濟范疇內,作為組織單元的多種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組織規律,有機構成的經濟實體,一般以營利為目的,以實現投資人、客戶、員工、社會大眾的利益***大化為使命,通過提供產品或服務換取收入。
工商企業的優勢和弱點為:
企業的優勢:在生產和技術方面能夠進行有效分工和協作、創造新的生產力;節約費用;減少機會主義行為;進行有效控制的手段更多;解決沖突的機制更有效;能實現良好的溝通。
企業的弱點:信息傳遞易缺失;監督成本增加;激勵機制效力減弱;官僚失靈現象產生。
個體戶的優勢和弱點為:
個體戶的優勢:政策支持:取消限制——人數、身份、經營范圍;扶持發展——提供信息、取消收費、改進服務,明確規定登記機關辦,理個體工商戶年度驗照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個體戶的缺點:個體戶的數量無法準確把握,對于就業情況來說,并不能緩解目前的就業壓力。
工商企業是指從事產品生產和提供服務活動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
企業一般是指以盈利為目的,運用各種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和企業家才能等),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依照中國法律規定,公司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的所有屬性。
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或者家庭。單個自然人申請個體經營,應當是16周歲以上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家庭申請個體經營,作為戶主的個人應該有經營能力,其他家庭成員不一定都有經營能力。個體工商戶享有合法財產權,包括對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依據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種債權。
個體工商戶,是中國專有的一個名詞,在國外是沒有個體工商戶的,個體工商戶應該說上的稅收標準與公司的有所不同,
企業的基本定義在商品經濟范疇,作為組織單元的多種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組織規律,有機構成的經濟實體,一般以贏利為目的,以實現投資人、客戶、員工、社會大眾的利益***大化為使命,通過提供產品或服務換取收入。它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因社會分工的發展而成長壯大。什么是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有哪些特征?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是什么?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次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 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是一個自然人。該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2)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這里的企業財產不僅包括企業成立時的投資人投入的初始財產,而且包括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投資人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合法所有者。(3) 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說,當投資人申報登記的出資不足清償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負的債務時,投資人就必須以其個人財產甚至是家庭財產來清償債務。(4) 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盡管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起字號,并可對外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和參加訴訟活動,但從本質上講,個人獨資企業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于自然人企業范疇。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 出資人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個體工商戶既可以由一個自然人出資設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資設立。(2) 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在一般情況下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只是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根據民法通則第29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屬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則以家庭財產承擔。(3) 適用的法律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個體工商戶依照《民法通則》、《城鄉個體》二商戶管理暫行條列》的規定設立。(4) 法律地位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是經營實體,是-種企業組織形態;個體:工商戶則不采用企業形式。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是否進行了獨資企業登記,并領取獨資企業營執照。一、什么是私營企業?法律對私營企業是如何認定的?我國傳統上通常把企業分為四種類型,即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根據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具體包括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三種形式。其中,私營獨資企業,是指一個人投資經營的企業,私營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合伙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書面責任。合伙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書面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營利性組織。通常認為,合伙包括個人合伙、法人合伙兩大類。但我國法律中未對法人事伙進行明確規定,按照《民法通則》第52條、第53條的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事業單位之間的聯手合作,稱之為聯營。《合伙企業法》第9條明確規定,合伙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即自然人。這也排除了法人成為合伙伙伴的可能性。因此,作為私營企業形式之一的合伙伙伴的可能性。因此,作為私營企業形式之一的合伙企業僅反映自然人的合伙,而不包括聯營業員企業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投資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1999年3月,憲法修正案第11條明確規定了"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并未將個體工商戶等形式的個體經濟納入私營經濟的范圍。隨著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頒布,對個人獨資企業是否屬于私營企業,目前我國法律界存在著很大的爭議。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歷人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由于該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招用職工,但未對雇傭工人的人數作出限制,那么就可能出現很多個人獨資企業,其雇傭工人在8人以上。同時,《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人對企業倆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 ,這樣的個人獨資企業與《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的獨資企業在性質上應無太大差別。另外,對于由自然人投資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其特點與私營企業也完全符合。企業財產亦屬于私人所有,而非屬于集體或國家所有。因此,由自然人投資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亦應屬于私營企業。綜上所述,我國目前的私營企業應包括:人個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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