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法人已經變更,但沒有做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現在需要一份公司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謝謝公司章程范本***章總則***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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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6-16 熱度:
公司章程范本***章總則***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公司住所:第三條公司由×××××××、×××××××、×××××××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公司經營期限為年。
(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經營范圍第八條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十條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一)×××××××以出資,為人民幣元,占%。
(二)×××××××以出資,為人民幣元,占%。
(三)×××××××以出資,為人民幣元,占%。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并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并依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注冊后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會第十二條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
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董事會第二十條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
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人(三至十三人,單數)。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選舉產生。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董事任期年(每屆***長不超過3年)。
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參加,可由董事或股東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參加。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監事會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不得少于3人,單數),其中職工代表名。
監事任期為三年。
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第三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①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②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③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第四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一)營業期限屆滿;(二)股東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于金華市簽訂。
×××××××(蓋章)代表簽字×××××××(蓋章)代表簽字×××××××(蓋章)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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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章程里面有沒有寫法人的名字。有的章程里只有如果產生法人的方式,沒有寫上法人的名字,如果是這種情況,變更法人就不用修改章程。寫的話直接把法定代表人名字更換。修改完后附在以前的章程后面,“作為章程修正”,另外記得去工商那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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