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工作地點調動?用人單位工作地點變更須結合勞動合同對工作地點的約定、變更地點對勞動者產生的影響、辦公條件等因素。此外,用人單位搬到合同約定以外的地方,視為改變工作地點,勞動者有權拒絕并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可以不經過員工同意就更換工作地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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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1-06 熱度:
用人單位工作地點變更須結合勞動合同對工作地點的約定、變更地點對勞動者產生的影響、辦公條件等因素。此外,用人單位搬到合同約定以外的地方,視為改變工作地點,勞動者有權拒絕并要求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寫明工作地點,這里的工作地點應當是明確的,勞動合同中未寫工作地點是違法的。公司變更工作地點,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公司未經你同意就變更工作地點的,違反了勞動法,你可以拒絕,但并不因此就能要求公司賠償,除非公司以你未接受安排去新崗位為由將你辭退,你才可以要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工作條件。雖然您的勞動合同中沒有寫明具體的工作地點,但是實際上您入職1年多來一直是在徐匯區工作上班的,因此雙方也通過事實的履行行為來確定了您的工作地點。現在因為公司的搬遷造成了您無法繼續在徐匯區上班,則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您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按照1年1個月的工資標準來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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