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簽合同工作才兩個月,公司要求我調離工作地點我不服從,把我解雇了,我可以要求賠償嗎?1、勞動合同注明工作地點為固定一點,調離工作地點是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經勞動者書面同意。2、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不同意調動而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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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1-06 熱度:
1、勞動合同注明工作地點為固定一點,調離工作地點是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經勞動者書面同意。
2、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不同意調動而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或者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分析: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可以繼續要求施工單位履行合同,也可以終止合同,要求二倍的經濟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款***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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