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辭退我,強行調動工作地點,逼我辭職,因離家很遠,我該怎么辦?可以以此解除合同嗎?能有補償嗎如果勞動合同里面沒有明確,那么強行調動工作地點就是勞動合同的變更,那么,你以此辭職,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公司辭退我之前給我換了個工作地點但是工作內容沒變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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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1-06 熱度:
如果勞動合同里面沒有明確,那么強行調動工作地點就是勞動合同的變更,那么,你以此辭職,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不屬于,應該屬于勞動合同變更。一般來說,變更工作地點,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公司不可以單方面變更工作地點。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一定范圍內(一般不會超過地級市)變換工作地點,雙方均無異議,那么從其約定。一般來講,如果公司搬遷,只要距離不是太遠,且公司做了補救措施,如安排班車、發補貼等,會大概率判公司用工自主的,合法。
不合法,用人單位更改工作地點,需要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對勞動合同做書面變更;如果協商不一致,屬于勞動合同法四十條(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你好!按經濟補償金的2倍賠,賠的是經濟賠償金。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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