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隨意調動員工工作地點嗎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需要看合同的規定,有約定的可以調動,沒有的需要雙方協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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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1-06 熱度: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需要看合同的規定,有約定的可以調動,沒有的需要雙方協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在律師實務中,我們經常會聽到、看到勞動合同中有如下條款:“公司有權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及工作需要,對員工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派員工到全國任何地區工作,員工必須服從公司的工作調動”;“公司基于工作需要,可隨時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地點,不服從則以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可以隨時調整員工工作,不服從者每天扣10%工資并處以警告”。我認為,用人單位并不享有單方變更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的權利,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如下法律依據:第3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第17條規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應當遵守勞動合同關于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的規定,***、實際的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可單方變更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的條款其實是免除了自己與勞動者之間的協商責任,排除了勞動者的權利。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這類條款因為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所以應屬無效條款。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變更采用的書面形式,包括勞動者的工資單、崗位變化通知等等,因為隨著勞動合同的持續履行,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身就必然會不斷變化,如隨著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增加,其休假、獎金標準發生的自然變化等,都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因此,對于依法變更勞動合同的,只要能夠通過文字記載或其他形式證明的,可以視為書面形式變更。二、勞動者在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變更該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但應當對調整工作內容的合理依據承擔舉證責任。三、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采取保密措施等情形下依法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和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同樣應當對調整工作內容的合理依據承擔舉證責任。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于調整工作內容以實際履行等方式默示調整了原合同約定的,視為雙方對合同變更達成一致。五、勞動合同中有調整工作內容的約定,但約定的條件和指向并不明確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調整的合理性,如不能證明調整合理性的,勞動者有權要求撤銷用人單位的調整決定。
本回答由提問者推薦
單位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屬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認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的勞動合同內容無效。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若勞動合同內有規定:根據公司需要勞動者需服從公司安排調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則公司做法不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若其中沒有相似條款則這公司行為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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