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調動工作地點和員工協商不一致單位可以阻止員工在原工作地點上班嗎?法律分析:不算曠工。雖然勞動法里沒有規定公司對于員工工作隨意調動的問題,但是公司在安排員工工作,或者進行調度的時候,必須要與員工進行合理的協商。如果員工并不是因為自身原因而被公司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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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1-06 熱度:
法律分析:不算曠工。雖然勞動法里沒有規定公司對于員工工作隨意調動的問題,但是公司在安排員工工作,或者進行調度的時候,必須要與員工進行合理的協商。如果員工并不是因為自身原因而被公司調換了工作地點,員工有權利拒絕去他不想去的地方。如果公司存在惡意調換員工工作地點,以達到辭退員工的目的,那么員工有權利進行仲裁,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款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這個肯定是構成了違約,原先的合同有所規定,只能在合同規定的范圍之內工作,而樓主自我決定,離開了合同規定的工作地址,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有沒有影響工作?客觀事實上都是違反了合同的內容,所以樓主是有責任的,
公司是如此規定的,但工作必須要求公司對個人的合理要求,如果你不同意更換地址,可以與公司協調,但公司整體大方向都是如何動作的話,是無法提出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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