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變更工作地點員工應該如何應對法律分析:工作地點調整是否必須征得員工同意需要結合該等變更是否會給員工帶來實質性的消極影響而定。在沒有給員工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實質困難的情況下,員工有義務配合用人單位的經營安排。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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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1-06 熱度:
法律分析:工作地點調整是否必須征得員工同意需要結合該等變更是否會給員工帶來實質性的消極影響而定。在沒有給員工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實質困難的情況下,員工有義務配合用人單位的經營安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但要符合法定定的條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具體的勞動合同更改條件如下: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應變更相關的內容。3、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變更相關的內容。4、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的一方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并要平等協商一致方能變更合同。勞動合同的一般更改僅限于內容的變更,具體包括了工作內容、工作作地點,以及不影響勞動報酬強度的前提下變更工作崗位,要注意是需要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如果企業是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例如降薪、增加勞動強度、變更合同期限等,勞動者都可以拒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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