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變更工作地點,未書面通知,是否違約未書面通知是違約的,公司單方面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員工有權拒絕,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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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1-06 熱度:
未書面通知是違約的,公司單方面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員工有權拒絕,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于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
如果流量遠遠低于保證***度的***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于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于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之所以將工作地點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并要求雙方只有協商一致才能變更,其目的主要在于限制用人單位因隨心所以增加勞動者工作及生活成本等。
公司為了能夠隨意調動員工且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以格式條款的方式將工作地點確定為“公司業務覆蓋范圍內”,企圖讓員工在遭遇調動時“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無疑屬于回避公司的主要義務。
對此,《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另一方面,從合理性角度上看,可以不受工作地點為“公司業務覆蓋范圍內”的約束。
對于過于籠統、過分寬泛勞動地點的界定,應當兼顧用人單位經營管理需要與勞動者提供勞動的便利來綜合考量。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擴展資料: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其變更員工工作地點,目的是為了降低經營成本、優化人力資源結構、獲得更有利的市場以及政策優惠,即其主要是考慮經濟利益的取舍。
對勞動者而言,則要綜合考慮自身發展需要、獲得勞動報酬、時間精力的付出等因素。而工作地點變遠,會造成勞動者上下班在途時間加長、交通成本增加、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改變、照顧家人不便等等,直接影響其建立勞動關系的目的。
在此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變更工作地點未對勞動者的合同目的產生較大不利影響,也沒有給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實質困難,勞動者應當配合;如果用人單位變更工作地點嚴重影響勞動者勞動合同目的實現,在勞動者拒絕的情況下,則不應對勞動者產生約束力。
與之對應,公司不顧在簽訂勞動合同后,應當視為雙方已經確定具體工作地點的實際,不顧你工作環境不適、不便照顧家人客觀情況等強行為之,無疑是錯誤的。建議勞動者可以先與單位溝通協商,表明其不愿意接受新的工作地點,充分說明理由。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中變更工作崗位,應與員工簽訂書面協議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沒有權力開除員工,但要注意幾個問題,首先是勞動合同是否有工作地點的約定問題,其次無論如何開除都違法,因為雙方需要協商一致,如協商不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給與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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